(2017)渝0101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应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11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应明,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重庆市万州区。2017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109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谢应明饮酒后驾驶渝******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从重庆市万州区黑龙江路出发,经天城大道、三九路口行驶至北滨大道三段音乐广场路段,10时许被拦路检查发现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7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万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其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被告人谢应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三个月至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谢应明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应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