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保海山东嘉寓幕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嘉寓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373号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邹家村。法定代表人:苏保海,经理。被申请人:山东嘉寓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道西首。法定代表人:葛小磊,经理。申请保全人乐陵市乐耀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嘉寓幕墙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1民初25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20000元的存款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嘉寓幕墙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户37×××37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郝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