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于长波与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长波,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05行初14号原告于长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月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润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吉,山东舜祥(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希贵,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峡山分局副局长。被告潍坊市人民政府,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法定代表人李宽端,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倩,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长波诉被告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潍坊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心波人民陪审员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