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16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698号之一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东永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君,职务总经理。原告: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仇庄乡东永丰村(大南外环快速路南侧龙河地桥东侧500米处)。法定代表人:张君,职务总经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宇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三马路47号-1。负责人:刘永平,职务经理。被告: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26号。负责人:胡易萌,职务总经理。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开三马路店、天津市汇利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做工作已经和解,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河北君泰药业有限公司、廊坊市申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