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张善华与宋路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华,宋路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47号原告:张善华,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被告:宋路祥,男,约46岁,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善华与被告宋路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张善华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