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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辖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李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李红,陈敏,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住所地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产品批发中心市场兽药区72号。经营者:李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敏,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黎阳镇八里井村。法定代表人:李朋飞。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李红、陈敏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71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在与被上诉人鹤壁市新鑫达饲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由滑县人民法院解决”。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友和牧业经营部、李红、陈敏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芳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