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定佳与陈柳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佳,陈柳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675号原告:黄定佳。被告:陈柳容。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霞,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佳诉被告陈柳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黄定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定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英威人民陪审员 孙 燕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祝伟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