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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宋现习与安阳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现习,安阳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31号原告:宋现习,男,197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高新区。被告:安阳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杏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93538742M。法定代表人:田瑞岭,总经理。原告宋现习与被告安阳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宋现习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现习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现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现习负担。审判员  刘庆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宵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