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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王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王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代表人:冀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宇,女,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王泉,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王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计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