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郭国明与叶长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明,叶长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国明,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被执行人:叶长炜,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明与被执行人叶长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国明申请执行人民币853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债权853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