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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何政林、杨亚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何政林,杨亚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30号。负责人:王仕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鋆,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该分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政林,男,1966后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亚琳,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与被告何政林、杨亚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邮政银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邮政银行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政林、杨亚琳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负担。审 判 员  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谷江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