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莉葵、邹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莉葵,邹海波,黄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刘莉葵,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邹海波,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凤英,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莉葵与被执行人邹海波、黄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3429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办理了两个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未起诉。抵押物剩余价值不多,申请执行人不愿缴纳费用,财产处置程序无法进行,暂时不宜处置。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宝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