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行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张山、唐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山,唐山市人民政府,张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冀行终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山,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玉田县。委托代理人张树伟,男,满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张山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号。法定代表人丁绣峰,该市市长。原审第三人张庸(曾用名张拥),男,满族,1948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玉田县。上诉人张山诉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2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山与张庸系河北省玉田县玉田镇富乐村的居民,两家相邻而居,张山居东,张庸居西。张山之父张恩起1950年取得土地房产证。1988年1月,玉田县人民政府统一换发宅基地使用证时登记在张山名下,编号为1-00173。2016年1月30日,张庸以张山2015年9月将旧墙旧猪圈拆除建门房时,侵占其厢房天沟一半10公分为由,将张山起诉到玉田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令立即停止侵害,退出侵占宅基并赔偿损失。后因张山对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张庸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不服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正在审理中,玉田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后张庸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玉田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2016年7月1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张庸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为由作出唐政复决字[2016]58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张庸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张庸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8月1日,张庸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并于同日向玉田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玉田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依据材料。2016年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给张山发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016年9月29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但未送达张山。张山收到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将答辩书、土地房产证等证据材料邮寄给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以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张山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为由,作出唐政复决字[2016]7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玉田县人民政府为张山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并于2016年10月27日邮寄送达张山、张庸及玉田县人民政府。张山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认为,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张庸的申请所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6]75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张山要求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山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恢复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主要理由:一、唐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张庸的复议申请,程序违法。在一审庭审中,张庸自认在诉讼阶段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撤销上述人宅基地使用证已经超过60天,唐山市人民政府理应不受理张庸的复议申请。二、唐山市人民政府撤销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缺乏事实依据。唐山市人民政府未去现场实际丈量便撤销上诉人的宅基地使用证,属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审第三人张庸未提交参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张山的1-00173号宅基地使用证是玉田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颁发的,即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玉田县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作出的。法律不可溯及既往。唐山市人民政府受理并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进而驳回张山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行初252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6]75号行政复议决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唐山市人民政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韩锦霞审判员 魏立超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简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