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文波与刘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波,刘长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957号原告:闫文波,男,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被告:刘长州,男,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梅河口市。闫文波诉被告刘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闫文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文波撤诉。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