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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闫文波与刘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波,刘长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957号原告:闫文波,男,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被告:刘长州,男,汉族,柳河县人,现住梅河口市。闫文波诉被告刘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闫文波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文波撤诉。审判员  薛文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庆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