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松柏与被执行人汪春福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蒋松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汪春福,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申请执行人蒋松柏与被执行人汪春福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司法救助6000元,申请人蒋松柏自愿申请本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