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洪世鹏与被告赵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世鹏,赵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46号原告洪世鹏,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明,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飞,男,汉族,1989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世鹏与被告赵小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洪世鹏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世鹏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71元,依法减半收取535.5元,由原告洪世鹏承担。审 判 长 谢 娜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刘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窦 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