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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淑媛、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媛,吴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张淑媛,女,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吴小红,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淑媛与被执行人吴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鄂118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淑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72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小红(1)偿还张淑媛借款3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5日起至还请之日止按月息20‰支付利息);(2)向张淑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3275元,申请执行费5199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鄂1182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校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