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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园园与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园园,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园园,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105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绿地集团银川学府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081元或等额价值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