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刘杨、昝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刘杨,昝富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4035号原告:张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男,199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昝富杰,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磊与被告刘杨、昝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杨、昝富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1000000元及同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原告为主张该借款的所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被告的违约费用、律师费、交通费、诉讼保全费,原告实现该借款的所有费用)。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杨于2015年6月10日从张磊处借款1000000元用于生意经营周转,刘杨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三分,并承诺一月内还款,昝富杰出具担保书,对刘杨的借款进行担保,2015年7月10日借款到期时,张磊前去催要欠款,刘杨以暂时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昝富杰也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2017年7月10日,刘杨为张磊书写了新的借条,并撕毁了以前所写的借条,昝富杰重新进行了担保,承诺一周内还款,结果刘杨、昝富杰欺骗了张磊,为此,张磊提起诉讼。刘杨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昝富杰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杨向张磊借款1000000元,并于2015年6月10日向张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张磊借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期限为1个月,于2015年7月10日一次性还清”。刘杨在上述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按手印。昝富杰自愿为刘杨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担保的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债权人为索要债务支出的相关费用。张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15年6月11日向刘杨交付了1000000元借款。2017年7月10日,刘杨为张磊更换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张磊借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整。昝富杰于2017年7月10日重新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内容为:“我自愿为刘杨与2017年7月10日向张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而引起的还款事宜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承担的责任内容具体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债权人为索要债务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杨向张磊借款1000000元有张磊举证的借条、担保承诺书、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因刘杨、昝富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偿还过本案借款,故张磊要求刘杨偿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磊与刘杨在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张磊要求刘杨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昝富杰出具“担保承诺书”为刘杨的10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了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故昝富杰应当对刘杨的该10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被告昝富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刘杨、昝富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 雷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