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高建国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国,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257号原告:高建国,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白山市江源区江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法定代表人:李伟东,该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高建国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建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荣、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给付搬家补贴金人民币5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0日,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高建国签订现房搬家补贴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从高建国拆除房屋之日起到领取钥匙之日止,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次性给付高建国搬家补贴费500元。高建国依约搬家后,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至今不履行给付搬家补贴500元的义务。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认高建国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承认高建国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高建国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高建国要求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付搬家补贴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规定,判决如下: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高建国搬家补贴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高建国已交纳),由白山市江源区煤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