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梁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杰,梁锡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3969号原告:李伟杰。委托代理人:黎同谦,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锡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杰诉被告梁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杰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伟杰负担。审 判 长 叶 堂 辉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人民陪审员 邹 婉 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