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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大泽山盛源石材有限公司、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大泽山盛源石材有限公司,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35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大泽山盛源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韩德良,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越王村。法定代表人朱之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大泽山盛源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57070元,被执行人履行262874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109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756元由被执行人杭州天香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善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窦在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丰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