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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杜兆庆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杜兆庆,窦方梅,德惠市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3民初2356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杜兆庆,男。被告:窦方梅,女。被告:德惠市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经济开发区长青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兆庆。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与被告杜兆庆、窦方梅、德惠市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重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兆庆、窦方梅、恒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重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兆庆立即向中联重科支付2016年8月11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4413.82元、罚息1622202.69元、保费23000元,合计3939616.51元;2、窦方梅对杜兆庆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恒泰公司对杜兆庆、窦方梅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杜兆庆、窦方梅、恒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邮寄送达费等诉讼费用及中联重科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4日,中联重科与杜兆庆签订编号为:CNTJ-RZ/QZ2011JL00000132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约定中联重科向杜兆庆出租设备型号为TC5610-6中联牌塔式起重机15台、TC5010-4中联牌塔式起重机10台,租赁期限均为36期;杜兆庆每月向中联重科按照《租赁支付表》的约定支付租金。合同订立后,中联重科按约向杜兆庆交付了租赁设备,但杜兆庆未按《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8月11日,杜兆庆已拖欠中联重科到期租金2294413.82元、罚息1622202.69元。窦方梅与杜兆庆系夫妻关系,应对杜兆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恒泰公司与中联重科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恒泰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杜兆庆、窦方梅、恒泰公司未到庭应诉,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中联重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杜兆庆向中联重科融资租赁的设备详情,杜兆庆违约时中联重科的补救措施的事实;2、《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中联重科向出卖人购买设备的事实;3、《租赁物件签收单》复印件二十五份,拟证明杜兆庆收到中联重科交付的设备,中联重科已向杜兆庆交付了与设备相关权证的事实;4、《首期款明细表》、《租赁支付表》复印件各二十五份,拟证明杜兆庆依约应支付租金的期数,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及金额的事实;5、欠款明细表原件一份,拟证明杜兆庆所欠租金及罚息金额的事实;6、《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杜兆庆与窦方梅系夫妻关系,窦方梅对杜兆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事实;7、《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恒泰公司对杜兆庆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联重科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杜兆庆、窦方梅、恒泰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审查,中联重科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14日,中联重科与杜兆庆签订编号为:CNTJ-RZ/QZ2011JL00000132号《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约定中联重科向杜兆庆出租设备型号为TC5610-6中联牌塔式起重机15台、TC5010-4中联牌塔式起重机10台,租赁期限均为36期;杜兆庆每月向中联重科按照《租赁支付表》的约定支付租金。合同订立后,中联重科按约向杜兆庆交付了租赁设备,但杜兆庆未按《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截至2016年8月11日,杜兆庆已拖欠中联重科到期租金2294413.82元、罚息1622202.69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关违约责任:第二条、租金:3.3除正常利息外,承租人须为延迟支付首期租金或起租日确定后的租金支付罚息,罚息率为每日万分之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计收复利;第五条、承租人违约行为和出租人应对措施:1.1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有损害出租人租金利益的行为;2.7追索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出租人的各种损失。窦方梅与杜兆庆系夫妻关系,在《融资租赁合同》共同债务人上签名。恒泰公司与中联重科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恒泰公司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认为,中联重科与杜兆庆所签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所签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中联重科已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杜兆庆未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租赁支付表》的要求按期足额的支付租金,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认定有效。中联重科要求杜兆庆支付向中联重科支付2016年8月11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4413.82元、保费23000元,合计2317413.8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杜兆庆迟延付款的惩罚性约定为支付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七,从应付租金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复利计算,截止2016年8月11日已产生罚息1622202.69元,罚金数额已超过中联重科实际损失的30%。罚息为违约责任,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中联重科要求杜兆庆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的罚金过高,应予调整。本院对杜兆庆迟延给付租金的罚息酌定为458882.76元(到期未付租金2294413.82元×20%);对中联重科要求杜兆庆支付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因中联重科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窦方梅与杜兆庆系夫妻关系,应对杜兆庆所负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恒泰公司与中联重科签订了《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对杜兆庆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杜兆庆、窦方梅、恒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杜兆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截止2016年8月11日已到期未付租金2294413.82元、罚息458882.76元、保费23000元,合计2776296.58元;二、窦方梅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德惠市恒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3316元。由杜兆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启钦审 判 员  梅 勇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敏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