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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8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莫义荣与王乃凤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义荣,王乃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869号申请人:莫义荣,男,194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王乃凤,女,192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莫义林(系被申请人王乃凤的儿子),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弄***号***室。申请人莫义荣申请宣告王乃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义荣称,母亲王乃凤患有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王乃凤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王乃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莫义荣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莫义林称,同意申请人莫义荣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乃凤,女,1925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二村XXX号XXX-XXX室。被申请人与丈夫莫仁涛共生育莫义荣、莫义林、莫义兰、莫义华、莫义付、莫义军、莫义群七个子女,莫仁涛于2011年3月7日去世,莫义军于2017年5月23日去世。王乃凤患有痴呆,生活不能自理。2017年10月9日,申请人莫义荣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莫义兰、莫义华、莫义付、莫义群到庭表示同意申请人莫义荣的申请请求。本院认为,王乃凤患有痴呆,此节事实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的门诊病历为证,故申请人莫义荣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莫义荣系王乃凤的儿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担任王乃凤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乃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莫义荣为王乃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