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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3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程万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程万才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3民初1678号原告: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团结中路95-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万强,职务经理。被告:程万才,男,基本情况不详,住天祝县。原告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程万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祝佳能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金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萍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