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催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催45号申请人: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瞪羚路丈八一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高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自清,该公司副总经理。申请人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因将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票号为3130005227095082,票面金额为10000元,出票人为西安开天铁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开天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受理后,于2017年9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请人西安高德威尔电磁技术有限公司因找到遗失票据,于2017年10月25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立伟打印:相丽华校对:侯小燕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