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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41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东风房管所、李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东风房管所,李勇,潘代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4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东风房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1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晓,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勇,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潘代辉,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东风房管所(以下简称东风房管所)因与被申请人李勇、潘代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5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风房管所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只是普通民事租赁合同,不是行政协议。成都市县级房管部门并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政权力,案涉房屋不属于保障性住房。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勇先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影响本案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二)本案属于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东风房管所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东风房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风房管所接受其上级单位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的委托管理案涉国有公房,将该房出租给李勇并免除租金。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名称、内容,以及该合同的订立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均非通常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租赁法律关系。并且,本案一审立案前,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了(2016)川0108行初49号李勇诉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而该案中李勇诉请要求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继续与其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其所指向的房屋与本案案涉房屋为同一房屋。因此,二审裁定认定东风房管所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东风房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都市成华区房产管理局东风房管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丽君审判员  高向阳审判员  郭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