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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科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刑初8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科斌(绰号南心),男,1976年1月13日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永丰县,因涉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永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科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9月29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完毕为由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科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科斌系永丰县上溪乡礼坊村村民,该村境内山岭上曾有一定数量的红豆杉,当地村民均知道该种树木受国家保护。被告人何科斌明知是红豆杉,仍多次予以运输,折合活立木蓄积超过2立方米,详情如下: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科斌受何科栋(另案处理)雇佣来到上溪乡礼坊村连风坑电站旁,使用其自己的农用车将何某等人雇人挖取的、李某1(另案处理)转运至该处的两个红豆杉伐蔸(编号新11号、新12号)装运至永丰县桥南工业园一厂内。该两个伐蔸现已被扣押,经鉴定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分别为0.2385立方米、0.3669立方米。2、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何科斌受何科栋等人雇佣来到上溪乡大坪村“凉山栋食水坑”山场下,使用自己的农用车将肖某1等人用挖机吊运到其车上的一个红豆杉树蔸装运至永丰县恩江镇漕下村一养猪场内。另查明该棵红豆杉系何某伙同肖干劲、肖勤力、陈某1、陈某2(均另案处理)在大坪村“凉山栋食水坑”山场非法砍伐、截成3根原木并将树蔸连根挖起,该树蔸由肖某1出售给了杨某(另案处理),3根原木经肖某1出售给了李某2且已被扣押,经鉴定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3、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何科斌受肖香辉等人雇佣来到上溪乡礼坊村西坑马路边上,将肖某1等人挖取并雇佣挖机吊运至该处的一个红豆杉树蔸装运至永丰县恩江镇东湖一养牛场内,经肖某3(另案处理)介绍出售给了陈某3(另案处理)。该树蔸现已被扣押,经鉴定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为1.585立方米。4、2016年1月10日,被告人何科斌受肖香辉等人雇佣来到上溪乡礼坊村西坑水泥马路旁,使用自己的农用车将肖某1等人挖取、肖某2使用挖机吊运至该处的一个红豆杉树蔸装运至永丰县恩江镇杨家村出售给了刘某。该树蔸现已被扣押,经鉴定树种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立木蓄积为0.212立方米。5、2015年农历12月27日至28日,肖香辉、罗仁翻、陈星跃、姚日文等人窜至上溪乡礼坊村南坑“酒硬坑”、“左坑”“右手窝”山场,非法砍伐了4株红豆杉并截成11根原木。当晚,李某1受肖某1等人雇佣,来到礼坊村南坑“酒硬坑”山场附近集材道旁,使用自己的“爬山虎”农用车将其中6根红豆杉原木装运至西坑水泥马路上。2016年农历正月初三凌晨,肖某1雇请被告人何科斌驾驶赣D×××××号车将该6根原木装运至永丰县恩江镇桥南龙强新房子内存放。经鉴定,该4株被伐树木树种均为南方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16年5月3日,被告人何科斌被永丰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科斌当庭亦不持异议,并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红豆杉原木和树蔸的刑事摄影照片、作案工具车辆的刑事摄影照片(附购车协议、行驶证)等物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罚款通知单及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常住人口信息表、无前科证明材料、审前社会调查表等书证,谢某、刘某、李某2、陈某3、肖某3、肖某2、郭某、肖某1、肖干劲、罗仁翻、何某、傅樟树、陈某2、肖勤力、陈某1、杨某、罗某、姚某、李某1、李某3、李某4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何科斌的供述与辩解,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科斌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植物南方红豆杉仍予以运输的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科斌先后五次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折合活立木蓄积超过2立方米,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考虑到其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涉案红豆杉原木(树蔸)多数已被扣押,同时经永丰县社区矫正中心审前社会调查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科斌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至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三年期满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素华人民陪审员  高素莲人民陪审员  李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英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