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91民初11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与成都和采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成都和采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1876号之二原告: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五岔子村。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杰,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和采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华正街42号广电士百达国际大厦23楼G区。法定代表人:刘学玲。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利琼,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采南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734元,减半收取计32867元,由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