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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黎与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古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3民初2586号原告:王黎,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古军,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原告王黎与被告古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军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000元(变更前诉讼请求为27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古军从原告借款3万元,口头承诺于2015年11月还款。但到期后,被告只还款3000元,下剩27000元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于2016年4月2日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被告古军辩称,被告之前借有原告3万元,并欠有5000元的烟酒钱,后被告在2015年12月向原告偿还了8000元,所以向原告出具了27000元的欠条一份。之后被告分别在2016年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2017年又偿还了5000元,所以被告认为只有17000元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因被告对该份欠条无异议,本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古军在2016年前曾借原告3万元未还,又因其之前经营烟酒店,欠原告5000元的烟酒款未结。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8000元,下剩27000元被告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另查明,被告于2016年8月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至今仍欠原告22000元未还。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或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承认因下剩27000未还而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在2016年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因原告表示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其在2017年再次向原告偿还50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古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黎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王黎负担44元,被告古军负担19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严江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