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长科与舟山市东核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科,舟山市东核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2852号原告:王长科,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姣姣、孙荦寅,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东核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清浜三村。法定代表人:陈央。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永国,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原告王长科为与被告舟山东核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诉于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忠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姣姣、被告东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永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长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东核公司提供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的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供王长科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二、判令东核公司提供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王长科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事实与理由:东核公司于2012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经营范围:水产养殖、冷藏、初级水产品、旅游纪念品销售;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王长科系股东,出资84万元,占注册资本28%,另一股东陈央出资216万元,占注册资本72%。东核公司成立至今根本无利润可言,且注册资金长期被另一股东陈央侵占。王长科得知后要求东核公司提交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王长科查询或者进行审计,但东核公司一直拒不提交。后王长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为由,通过EMS向东核公司寄送了查询或复制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申请书,东核公司收到后至今未回复。为此,王长科认为,东核公司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王长科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东核公司在庭审中称,东核公司一直未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除了部分材料款支付、工资发放等外,基本无其他账务。对于王长科的查询、复制要求,东核公司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后认定的事实:东核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6日,核准日期2010年11月28日,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极镇清浜三村;注册资本300万元;现法定代表人:陈央;经营范围:水产养殖,冷藏,初级水产品、旅游纪念品销售。2015年8月2日,经东核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将公司原股东戎钡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72%的股权以21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央,将公司原股东戎钡、陈志文分别持有的占公司注册资本18%、10%的股权分别以54万元、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长科。同年8月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确认王长科出资额为84万元,占公司股份28%,陈央出资额为216万元,占公司股份72%。在此后的公司经营过程中,双方因故产生矛盾。2017年7月8日,王长科致函东核公司要求查询公司2012年1月18日起至今的财务账簿等,东核公司收件后一直未予理睬。为此,王长科诉于本院。审理中,东核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王长科查询或复制现有的财务报告或账务凭证,同时双方确认:查询或复制地点为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和馨花园2幢207室,查询或复制人为王长科或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查询期限为10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在王长科以书面形式向东核公司提出查询或复制要求后,东核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间作出回应,其行为已损害了王长科的合法权益,故王长科要求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知情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需说明,王长科提出的要求查阅或复制的资料是否为东核公司实际所具备则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但东核公司必须提供所有可供王长科查阅或复制的所有资料。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2017年8月8日)期间的股东会议记录及财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供王长科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二、东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起诉之日(2017年8月8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王长科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上述查询或复制由王长科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和馨花园2幢207室区域内进行,查询期限为10个工作日(正常营业时间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东核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