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931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俊田与温波、温旭东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田,温波,温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31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俊田,男,1975年2月26日生,汉族,保德县东关镇大黄坡村人,现住保德县城.被执行人:温波,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北路。被执行人:温旭东,男,1980年5月21曰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二号倒坊太阳城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民终11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温旭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旭东在鄂尔多斯银行西街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旭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