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儒生、张廷和等与贺茨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儒生,张廷和,贺茨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240号原告:陈儒生,男,苗族,1958年8月26日生,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居民,住思南县。原告:张廷和,男,苗族,1963年3月25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贺茨权,男,1963年11月2日生,湖南省邵阳人,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陈儒生、张廷和与被告贺茨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儒生、张廷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儒生、张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儒生、张廷和负担。审判员 阳崇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