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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儒生、张廷和等与贺茨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儒生,张廷和,贺茨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2民初1240号原告:陈儒生,男,苗族,1958年8月26日生,贵州省思南县塘头镇居民,住思南县。原告:张廷和,男,苗族,1963年3月25日生,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被告:贺茨权,男,1963年11月2日生,湖南省邵阳人,具体住址不详。原告陈儒生、张廷和与被告贺茨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儒生、张廷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儒生、张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儒生、张廷和负担。审判员  阳崇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