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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民初3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初3454号之一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金东村。经营者:吴良富,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文,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路25号1103室。法定代表人:朱文华。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俞明荣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 涛?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