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4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光良竹木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县金竹竹业有限公司,南昌光良竹木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恢119号申请人宜丰县金竹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良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66476920xp。被告南昌光良竹木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卫东村委会东庄村小组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县金竹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光良竹木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玉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