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岳轩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刑初416号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岳轩,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市船营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刑检刑诉(2017)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岳轩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岳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岳轩于2017年8月7日7时许,在本市船营区,趁被害人于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放在枕头旁边的三星S8手机及三星S8手机原厂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岳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岳轩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岳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吴岳轩在其租住本市船营区房屋内,趁昨日来借住的被害人于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枕边的三星S8手机及原厂手机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550元。当日11时许吴岳轩被公安人员抓获,所盗手机被收缴,并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岳轩亦供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举的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王晟轩证言、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公民户籍证明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情况说明、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岳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岳轩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岳轩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岳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忠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