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某某称被告已给付借款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