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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齐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业某某称被告已给付借款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