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799号起诉人: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民委员会,地址: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法定代表人:陈可银,村主任。2017年10月20日,本院收到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民委员会(下称玉井村委)的起诉状。起诉人玉井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位于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下长基和过北山场的403.5亩土地属玉井村委所有;2.依法判令罗源县碧里乡碧里村民委员会(下称碧里村委)、罗源县碧里乡人民政府(下称碧里乡政府)共同赔偿玉井村委土地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具体金额以碧里村委、碧里乡政府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为准;3.依法判令碧里村委、碧里乡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玉井村委系连江县马鼻镇下属行政村,全村1200户,户籍人口4800人。由于历史原因,连江县马鼻镇相关乡村在罗源县碧里乡地界内有大片飞地,但土地所有权属于连江县马鼻镇相关村委会,其中玉井村委在罗源县碧里乡地界内就有飞地400多亩。这些历史原因形成的飞地,虽然两地村民时有纠纷矛盾,但始终都由玉井村委村民耕种管理,也取得国家认可,领有国家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玉井村委村民产业转移,大批村民从事海产养殖,或外出经商打工,将村民承包耕作的讼争土地转包给罗源县碧里乡村民耕种,并由碧里乡村民向玉井村民缴纳承包金,每年承包金以地瓜米计算,长期承包,无固定期限,直到玉井村民需要,承包结束,交还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玉井村民将讼争土地交由碧里乡村民耕种管理,长期疏于过问。讼争土地实际由碧里乡村民长期实际耕种管理。2005年左右,随着罗源湾开发建设,玉井村委大量土地被政府征用,并由政府发放土地征用补偿金。碧里村委、碧里乡政府在征用碧里村土地时,将本属于玉井村委所有的讼争土地400多亩,当成碧里村土地,并进行征地补偿,严重侵害了玉井村土地所有权和经济利益。2013年5月,罗源湾北岸港区管委会在罗源县金钢铁自来水厂征地时,对涉及到的连江县马鼻镇相关村委会飞地时,均与连江县马鼻镇相关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书,进行征地补偿。碧里村委、碧里乡政府在征用玉井村委讼争土地时,根本没有告知玉井村委,更没有与玉井村委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而是将玉井村土地当成碧里村土地,私自签订补偿协议,将征地补偿款发放给碧里村委,严重侵害玉井村委土地所有权和经济利益。多年来,玉井村委通过各种渠道,要求连江县和罗源县人民政府解决土地被侵占事情,但因各种原因,效果甚微,长期无法解决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玉井村委请求确认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玉井村委的请求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连江县马鼻镇玉井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宇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邱晟恩书 记 员 郑琛锋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