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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光伟与贾成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光伟,贾成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彭光伟,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贾成伦,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成伦无车辆登记、房屋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此外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628608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5594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24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7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