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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建华诉西安市新城区养老经办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西安市新城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643号原告李建华,男。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法定代表人郭新利,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诉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一案中,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玲莉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