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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舜尧、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舜尧,周洁,湖北驰尔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827号申请人:张舜尧,男,生于1990年5月4日,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周洁,女,生于1980年12月3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湖北驰尔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贺炳炎大道才知文化广场商业街****室。法定代表人:周洁,经理。原告张舜尧与被告周洁、湖北驰尔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舜尧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350万元的现金或财产。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舜尧为了使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洁、湖北驰尔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周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兴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