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车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01号罪犯车辉,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长刑二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车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勇泉、于天一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车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车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于2001.1--2012.4间利用担任XXX秘书以及在商务部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人民币总计2390361.84元。案发后,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狱内勤杂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3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73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车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