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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时红军、王运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时红军,王运鸽,李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77号原告:李小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运鸽,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第三人:李民江,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时红军、王运鸽,第三人李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