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时红军、王运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时红军,王运鸽,李民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177号原告:李小军,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光,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红军,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住新郑市。被告:王运鸽,女,汉族,1986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第三人:李民江,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时红军、王运鸽,第三人李民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军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小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小军负担。审 判 长 陈河淼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人民陪审员 贾利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