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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8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与鲍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鲍天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495号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赤火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11541439J。法定代表人:高启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新,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燕,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天然,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住晋江市。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鲍天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以有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南安顺发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