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9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玉霞与刘国华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玉霞,刘国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9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霞,女,1952年8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玉霞因与被上诉人刘国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刘国华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大兴旧宫镇×室(以下简称702室)归其所有,并要求杨玉霞配合完成过户。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刘国华提供的主要依据是其与杨玉霞签订的协议书,杨玉霞诉讼中表示协议书内容并非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办理过户,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际是合同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的案由为物权确认纠纷不当,本案应按合同纠纷的审理思路进行审理。另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702室是否系协议书中确定的东厢房南侧第一间房屋因拆迁所对应的拆迁利益、现702室是否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等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玉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霍翠玲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佳书 记 员 徐方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