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315号之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行长。被告:肖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继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