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彭涛与孙厚兴、袁淑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涛,孙厚兴,袁淑兰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70号之一申请人:彭涛。被申请人:孙厚兴。被申请人:袁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厚兴(系袁淑兰丈夫),自然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涛与被申请人孙厚兴、袁淑兰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厚兴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的产籍,并已提供原告彭涛名下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厚兴名下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彭涛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桂艳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