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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恢4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香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香连,周建振,董庆臣,王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恢44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青年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香连,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周建振,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董庆臣,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艳祥,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金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王香连、周建振、董庆臣、王艳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28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袁留见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