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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齐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保416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住所地乐陵市阜盛西路*号。负责人:刘海燕,行长。被保全人:齐万军,男,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赵金海,男,195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保全人:赵金成,男,1967年1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申请保全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与被保全人齐万军、赵金海、赵金成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1481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保全人价值55600元的存款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赵金成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右北大街社区支行账户50×××05存款55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