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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10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舒琴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琴,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琴,女,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曾令兵,该公司负责人。舒琴与四川省泓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2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大伟审 判 员 袁 英 杰代理审判员 杨 晓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肖 关注公众号“”